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级以上调度管辖范围内(以下简称“统调”)机组装机容量8.22亿千瓦,其中,统调火电机组6.41亿千瓦,占78%。统调火电机组中,常规燃煤机组(指公用机组,下同)装机容量4.97亿千瓦,占77.5%;热电机组9716万千瓦,占15.1%;自备机组1619万千瓦,占2.5%;燃气机组2688万千瓦,占4.52%;燃油机组324万千瓦,占0.5%。
常规燃煤机组中,100万千瓦级机组(指容量大于等于100万千瓦的机组)装机容量3019万千瓦,占6%;60万千瓦级机组(指容量大于等于60万千瓦、小于100万千瓦的机组)2.45亿千瓦,占49.3%;30万千瓦级机组(指容量大于等于30万千瓦、小于60万千瓦的机组)容量1.68亿千瓦,占33.8%;30万千瓦以下机组容量5457万千瓦,占10.9%。
2010年,全国统调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5012小时。分区域来看,华北地区火电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最高,达到5323小时;南方地区火电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为5227小时,居全国第二;华中地区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最低,为4646小时。
全国统调常规燃煤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5240小时,其中,60万千瓦及以上(含60万千瓦级和100万千瓦级)机组利用小时数5259小时,30万千瓦级机组利用小时数5356小时。各地区统调60万千瓦及以上、30万千瓦级常规燃煤机组利用小时数见下图。
图1 60万千瓦及以上/30万千瓦级常规燃煤机组利用小时数对比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