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认为,这一监管办法的施行将有效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
那么,新监管办法将如何达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目的?
《办法》将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今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办法》中的职责与权限规定,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企业则须“依法接受”监管。
据介绍,根据这一《办法》,电力监管机构具体对涉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八个方面实施监管。包括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等。
《办法》要求,省级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同时报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
电监会人士表示,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的信息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和电网企业的改进措施等。
《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就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等。
《办法》同时明确,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