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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再审批和新建小水电站

日期:2019-03-14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19
03/14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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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水电站 秦岭小水电站 水力发电

  据国际能源网消息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发布《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落实陕西省政府2月颁发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对辖区秦岭保护区内小水电有序退出规划做出工作部署。
 
  截至2017年底,西安市共建成总装机容量为86263KW的小水电站52座,都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规定:到2020年底前,秦岭开发区内禁止、限制矿业权,已经建设的小水电站有序退出。
 
  为此,《方案》明确,对于三类小水电站:1、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小水电站;2、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3、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将针对各自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关停或整治;对违法建设及报废的小水电站,必须立即关停退出,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含禁止、限制开发区,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小水电站要全部关停退出,恢复自然生态环境。保留的小水电站整治后,在设施、管理水平及安全运行措施方面均有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再审批和新建小水电站。
 
  限期关停退出电站共有36座:周至县25座,鄠邑区6座,蓝田县4座,西安水务集团1座。整治提升电站共14座,其中周至县1座,鄠邑区1座,长安区6座,蓝田县2座,西安水务集团4座。
 
  其中立即关停拆除电站共两座,分别为周至县田峪河水电站、西楼观水电站,目前已按期完成关停和设施拆除。
 
  原文如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西安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整治工作,按照省水利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陕西省秦岭区域和全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陕水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西安市小水电站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建成小水电站52座,总装机容量为86263KW,全部位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以内。按照行政区域统计,周至县30座、鄠邑区7座、长安区7座、蓝田县8座(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到2020年年底,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小水电站全部关停退出,恢复自然生态环境。保留的小水电站经过整治,设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运行措施不断加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再审批和新建小水电站。
 
  三、工作原则
 
  (一)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小水电站。
 
  1.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小水电站,一律限期关停退出和拆除,实施生态恢复。
 
  2.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逐站提出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二)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
 
  1.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之前已建成运行的具有合法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
 
  2.试验区内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小水电站。
 
  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位于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内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对于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附属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四)违法建设及报废的小水电站。
 
  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必须立即关停退出,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各类年久失修,已多年未运行的小水电站,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报废、拆除和生态恢复相关工作。
 
  四、工作方案
 
  (一)立即关停拆除电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环保督察要求,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必须立即关停退出,拆除设施,恢复生态。此类小水电站共有2个:周至县田峪河水电站、西楼观水电站,分别位于西安黑河引水工程田峪河地表水源地、就峪河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按照《西安市落实生态环境部第一轮水源地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函〔2018〕171号)要求,上述2个小水电站已按期完成关停和设施拆除,下一步要落实拆迁补偿、人员安置、生态恢复、完工验收等后续工作,确保工作效果和社会秩序稳定。
 
  (二)限期关停退出电站。
 
  对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全部限期关停拆除,恢复生态。
 
  限期关停退出电站共有36座:周至县25座,鄠邑区6座,蓝田县4座,西安水务集团1座(见附件2)。
 
  (三)整治提升电站。
 
  对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限制开发区,但属于以综合利用(如供水、调水、灌溉、防汛等)为目的,非单一发电的水利枢纽工程配套建设的小水电站予以保留,整治提升。
 
  对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适度开发区,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内的小水电站予以保留,整治提升。
 
  整治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态基流保证措施、完善电站设施水平、完善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等几个方面。通过整治提升,提高电站的设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达到生态建设和绿色水电站建设要求。
 
  限期整治提升的小水电站共14座:周至县1座,鄠邑区1座,长安区6座,蓝田县2座,西安水务集团4座(见附件3)。
 
  五、工作步骤
 
  (一)核查认定。
 
  各责任区县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工作方案要求,对水电站的基本情况,如建设审批文件、主要技术参数、建成时间、运行状况、设备情况、与各功能区的关系、生态基流等进行全面核查,摸清问题底数,形成问题清单和台账。此项工作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二)清理拆除。
 
  1.评估资产,编制方案。资产评估是实施拆除补偿的重要依据,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形成资产评估报告。水电站关停退出实施方案由区县政府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编制,保证一站一案。编制方案时,应以水电站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依法依规确定补偿费用。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区县政府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秦岭保护局审批。此项工作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2.解除并网,停止运行。水电站关停退出实施方案批准后,由区县政府报请电力部门,对确定实施关停退出的水电站解除并网,停止运行发电。
 
  3.实施拆除,恢复生态。水电站的关停退出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拆除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其中,位于陕西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5座水电站(黄草坡、花耳坪、板房子、同力、铁甲树)要求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除,其他水电站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拆除。
 
  具体拆除要求:
 
  (1)引水式水电站的引水坝及附属的水闸、引水渠、压力管道等主要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恢复自然景观面貌,保障河道水流通畅。
 
  (2)引水隧洞进出口必须实施永久封堵,防止人员、动物等进入或再次利用,带来安全隐患。
 
  (3)电站厂房及升压站、上网线路、水轮机组等主要机电设备及设施必须全部拆除。拆除场地进行平整覆土,确保无残留和垃圾堆放,水体及环境无污染。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恢复林草植被,确保生态恢复效果。
 
  (4)对设施功能齐全的水电站办公用房,有利用价值的可予以保留,改为其他用途的管理用房;无保留价值的与电站厂房设施一并拆除,恢复自然生态。
 
  (三)整治提升。
 
  1.水电站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由电站产权(运行)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编制,作为整治提升工作的技术支撑和依据。
 
  2.由各区县负责管理的水电站,整治方案由电站产权单位报区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西安水务集团负责管理的水电站,整治方案报市水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此项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竣工验收。
 
  1.区县政府负责关停退出的水电站,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经区县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后,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秦岭保护局进行竣工验收。区县政府负责整治提升的水电站,其竣工验收由区县政府负责。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整治提升的水电站,实施关停整治,直至通过整治验收。
 
  2.西安水务集团负责整治提升的水电站,竣工验收工作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秦岭保护局负责。
 
  六、工作费用
 
  (一)机构工作经费。
 
  区县政府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工作经费包括机构办公经费、临聘人员工资、电站资产评估费、实施方案编制费等为保障专项工作开展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标准以各区县承担关停、退出和整治提升的电站数量为基数计算,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后确定,从市级水源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西安水务集团的相关工作经费自行承担解决。
 
  (二)退出电站拆除费。
 
  退出电站的拆除费用包括拆除资产补偿费、拆除实施费、生态设施恢复费、遗留问题处理费等。拆除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区县承担部分从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从市级水源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保留运行电站的整治费用由电站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四)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其拆除费用不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秦岭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秦岭保护局、西安水务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西安供电分公司,长安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长安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政府和西安水务集团对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完成。
 
  市发改、财政、水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秦岭保护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清理整治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鼓励对容量小、生态影响大、用水矛盾突出的老旧水电站逐步报废退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
 
  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秦岭保护局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执行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名录
 
  2.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关停退出小水电站清单
 
  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整治保留小水电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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