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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印发!

日期:2019-01-29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际电力网

2019
01/2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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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网输配电定价 区域电网 输配电成本监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对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省级电网和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全面开展新一轮输配电成本监审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规定,我委积极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组织开展了第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实现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全覆盖。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有效降低用电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实施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对象
 
  (一)省级电网。除西藏外30个省份的省级电网。
 
  (二)区域电网。包括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
 
  二、成本监审范围和监审期间
 
  (一)监审范围:监审对象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成本费用支出。
 
  (二)监审期间:监审对象第一监审周期后一年度至2018年度。
 
  三、组织方式
 
  此次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实施。省级电网委托电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与,适当借助第三方力量。区域电网委托区域范围内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联合监审,其中,由资产或电量较大的一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与,适当借助第三方力量。上述分工详见附件1。具体人员组成在启动实地审核工作时另行通知。我委与国家能源局成立联合工作组适时开展随机抽查监督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对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实体经济负担的重要意义,根据我委统一部署,提早安排,周密计划,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地方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可同步进行。
 
  (二)把握进度。我委将于1月召开成本监审工作会议进行统一部署。3月上旬召开实地审核启动会,正式开展实地审核工作。牵头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审核启动后3个月内,将实地审核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加强配合。各相关电网企业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基础资料(详见附件2),填报调查表(详见附件3),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监管周期内相关的成本资料和数据(2018年先提供初步资料和预测数据,4月中旬补充提供正式资料和数据)报送我委(价格司)和牵头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实地审核等工作。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联系人:李军岩
 
  联系电话:010-68501954、68501742(传真)
 
  电子邮箱:chengbenchu@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3日
 
  详细解读:
 
  近年来,社会对垄断行业等领域成本监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第一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取得了哪些成效?开展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开展并抓好落实?就上述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
 
  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取得历史性突破。价格司负责同志介绍,成本监审是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定价成本的行为。科学定价,必须成本先行。输配电成本监审是制定输配电价的重要程序,是政府对电网输配电环节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输配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改革核心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对电网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方式,由过去的购销价差管理模式,改革为以成本为基础核定独立输配电价管理模式。2015年以来,开展首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自然垄断环节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重大突破。改革成效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机制,垄断行业成本监管取得开拓性进展。2015年制定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对输配电成本进行全方位监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科学、规范、透明的电网输配电成本、价格监管框架体系,对电网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成本进入实质性监管阶段。二是严监审,降成本释放改革红利成效显著。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共核减不相关、不合理费用约1284亿元,平均核减比例15.1%。在电网投资大幅增长,电量增速趋缓情况下,通过成本监审和输配电价改革,释放改革红利用于降低社会用能成本、减轻企业用能负担。三是推改革,促进电力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通过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并核定独立输配电价,改变了过去电网独家买电、独家卖电的格局,推动发电、用电双方直接见面,大大促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据统计,首轮改革后,我国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2.1万亿千瓦时,占售电量比重已由改革前2015年14%提高至2018年近40%,电价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促进了电力资源合理配置。四是促管理,倒逼垄断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率。通过输配电成本监审,向企业发送《加强成本管理建议书》,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内部挖潜、降本增效。
 
  开展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价格司负责同志介绍,在总结第一轮改革经验基础上,开展第二监管周期成本监审,其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垄断行业监管。党中央、国务院对垄断行业监管提出明确指示,要求对垄断行业要“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这是我们做好垄断行业成本监审工作的基本遵循。尽管上一轮成本监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看仍属于刚刚起步,与政府价格成本监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需在总结完善第一轮改革经验基础上,深入开展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二是合理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负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实施更大规模、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和降成本举措,要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负担,要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改进电网成本监管,降低电价。开展对电网企业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并在实践中完善监审制度,核减电网企业不合理成本费用,进一步挖潜成本空间,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三是纵深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网企业可持续发展。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既可为推进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打下更为坚实基础,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又可倒逼企业加强成本监管,提高行业运营效率,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重在科学规范。价格司负责同志表示,此次下发《通知》,主要是部署开展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与首个监管周期相比,第二监管周期成本监审的特点:一是范围更广。第一周期的成本监审,省级电网分了三批,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分了三批,一共用了约4年的时间探索推进;本次要一次性对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的34个省级电网和5个区域电网成本进行全面核定,是一次性全覆盖,工作难度更大。二是更深更细。按照持续、深入推进垄断行业成本监管的要求,第二监管周期监审拟在第一轮经验基础上,针对发现的突出和难点问题,在探索审核电网输配电资产投资形成的合理性,促进电网企业有效投资事前监管,探索分电压等级成本归集等精细化监管方面力求有所突破,以全面提升监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以“钉钉子”精神做好成本监审各项工作。价格司负责同志提出,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专业性强、要求高,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工作协同,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按时按质完成,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减轻实体经济用能负担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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