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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关于河南省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

日期:2019-01-15    来源:河南发改委

国际电力网

2019
01/1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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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南电力交易 电力直接交易 交易电量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河南省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平稳有序开展河南省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有效保障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供给,促进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依据。
 
  《通知》明确,将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标且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关于开展发电企业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64号)、《关于开展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7号)准入条件的发、售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2019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支持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在制定完善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稳妥放开铁路、机场、市政照明、供水、供气、供热、学校、医院、通讯等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企业参与交易。
 
  2019年交易种类主要有: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已注册用户2019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周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新增电力用户注册成功后,可签订一次跨月至年底的交易合同。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周期为月度交易公告发布的次月。
 
  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运行〔2019〕3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
 
  依据《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平稳有序开展我省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有效保障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供给,促进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原则
 
  坚持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不断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
 
  坚持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的稳定、开放、竞争、协调发展,发挥市场对价格的决定作用。
 
  坚持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有效竟争和市场秩序。
 
  坚持节能减排优先上网,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
 
  二、市场主体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标且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关于开展发电企业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64号)、《关于开展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7号)准入条件的发、售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2019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支持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在制定完善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稳妥放开铁路、机场、市政照明、供水、供气、供热、学校、医院、通讯等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企业参与交易。
 
  三、组织实施
 
  (一)交易种类。2019年交易种类主要有: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撮合交易。
 
  (二)交易周期。已注册用户2019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周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新增电力用户注册成功后,可签订一次跨月至年底的交易合同。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周期为月度交易公告发布的次月。
 
  (三)交易限额。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限额、发电容量扣除发电容量事宜由省能源局另行下达。
 
  四、交易流程
 
  1、年度双边协商交易。2019年度双边协商交易2018年底前开展交易中心要抓紧做好交易组织准备工作,确保自2019年1月电量起执行。交易中心应在年度交易公告中明确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3个工作日。开市期间,发用双方在河南电力交易平台备案电子合同上传《双边交易合同》扫描件后,由发电企业申报电量、电价等,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确认,一经确认不可自行退回。双边协商交易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2、月度集中撮合交易。2019年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组织时间自1月份开始11月结束,每月20日前开展。开市期间,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一次电量、电价等,申报数据超过30分钟后不可更改。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市场主体只可申报一次交易数据。集中撮合交易算法、出清仍按现行规则执行。
 
  3、结合发供电、民生保障、环保减煤形势,规范发电企业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于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前开展。合同电量转让方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交易中心组织双方在交易平台开展交易,转让方申报电量和价格,受让方确认,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要在交易平台予以公告。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4、安全校核。交易结果安全校核结果未通过时,根据电力调控中心核减的总量,按照交易出清规则逆序消减。
 
  5、交易结果发布。交易闭市后,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控中心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将安全校核结果和相关书面说明反馈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公布安全校核的交易结果,并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如有异议,可在1个工作日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6、交易合同。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实行电子化管理,合同数据以电力交易平台的公告数据为准。交易结果发布2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交易结果作为交易执行安排、电量结算的依据。交易结果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中心要将电子合同汇总报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五、合同偏差电量处理和考核
 
  2019年4月份起,合同偏差电量考核采用用户侧和售电侧交易电量月清月结考核方式,具体按照《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对因不可抗力或非市场主体原因导致的合同偏差电量免予考核:
 
  (一)免予考核范围
 
  1、不可抗力因素:
 
  (1)因地震、火灾、旱灾、洪灾、风灾、雪灾、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导致企业被迫停产而产生的偏差电量。
 
  (2)因产业政策调整、政府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企业罢工等外界因素导致企业停产而产生的偏差电量。
 
  2、非市场主体原因:
 
  (1)供电设备及线路出现故障进行检修,导致电力用户用电受限造成的偏差电量。
 
  (2)电网公司停(限)电实施线路升级改造造成的偏差电量。
 
  (3)落实政府指令性要求导致用电受限造成的偏差电量。
 
  (4)因电力供应紧张被迫实施有序用电、错峰用电造成的偏差电量。
 
  (二)申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1、对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含跨省、区)在事发后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步提供现场照片(3-5张)、相关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并经和市级或县级经济运行部门审核意见确认。
 
  2、对非市场主体原因造成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含跨省、区)在事发后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因电网原因导致的偏差电量需提供由所属市级供电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因政府指令性要求导致的偏差电量,同步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和并经市级或县级经济运行部门审核确认意见。
 
  3、售电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含跨省、区)出现以上情况并产生偏差电量时,参照上述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从代理的合同电量中剔除,不进行相应电量免于偏差电量考核。
 
  4、。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申请免除当月偏差电量考核的时限为当次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考核时限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信息披露
 
  (一)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是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二)建立电力直接交易月度联络员会议制度。每月25日前,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召集各类市场成员(代表)参会,公布上月电力交易情况、合同执行和结算情况等情况、次月交易计划安排等信息,调度机构公布上月交易安全校核、调度考核、次月电力供需形势等信息,市场主体对市场化交易工作提出反馈和建议。
 
  (三)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每季度召开电力市场调度交易信息披露会,召集各市场成员(代表)参会,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各地市经济运行部门参会,对前期交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提出合理工作建议;调度机构公布近期电网运行和“三公”调度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市场主体对市场化交易工作提出反馈意见。
 
  七、失信惩戒
 
  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一经查实直接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相关信息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新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转发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833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违法失信市场成员的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担任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职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单方面不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恶意串通报价、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散布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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