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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快实现“持证排污 按证排污 无证不得排污”

日期:2018-11-13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电力网

2018
11/1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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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东 生态环境 污水处理

  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环规财〔2018〕90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文件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的管理要求,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时完成许可证核发任务。2019年排污许可证要覆盖涉及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所有重点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放量80%以上重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持证排污,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制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制度。继续强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分行业认真落实颗粒物、总磷、总氮、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稳步推进排污许可数据信息化。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借助省生态环境厅大数据平台,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数据信息时间性、空间性、趋势性分析,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依据;实现与环境监测、执法、环境质量数据的综合研判分析。
 
  二、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紧扣全省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任务要求,将三大保卫战各要素、各领域对固定污染源的治理措施、排放控制、管理规定等内容全面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
 
  (二)明晰责任。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通过许可证明确企业持证排污、自行申报、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保责任和社会义务;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违规处罚的依证监管模式;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责任,做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协同推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
 
  (三)强化落实。严格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要求,开展我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加快实现排污许可制全覆盖;加大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力度,将排污许可制要求贯彻到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行动中,切实将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应履行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
 
  蓝天保卫战重点行业。2018年年底前,完成石化(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钢铁(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陶瓷(陶瓷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锅炉、工业炉窑、电镀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砖瓦、耐火材料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所有涉气污染物排放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碧水保卫战重点行业。2018年年底前,完成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食品制造、酒精饮料制造、畜禽养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名录》中规定的所有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净土保卫战重点行业。2019年年底前,完成固体废物焚烧(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治理业(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全面落实环境管理要求。
 
  支撑蓝天保卫战。按照《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针对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各项要求,将产业结构布局调整、“上大压小、上新压旧、上高压低”替代原则、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分区分类管理、无组织和VOCs排放控制管理等要求逐项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分行业、分区域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抽查复核,对位于禁止建设区域或存在淘汰工艺装备、落后产能的排污单位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有明确淘汰时间的生产设施或行业,应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撤销。对于有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特殊时段管控要求的重点行业,应及时在许可证中载明特殊时段环境管理要求。
 
  支撑碧水保卫战。对于“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中排查出的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凡是涉及到固定污染源的,对有关企业进行整治,其排污许可证应及时进行注销或变更。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氮、磷排放控制的有关要求,重点流域要以实施排污许可制为契机和抓手,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推动流域水质改善。严格落实“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关于城市初期雨水收集有关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排污单位的雨水排放口进行编码,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有关日常监管要求,落实排污单位“雨污分流”,严防通过雨水排放口偷排漏排污染物行为。固定污染源入河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并纳入排污许可证。对“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口,及时将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纳入排污口所属企业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确保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农村污水处理、畜禽养殖业治理有关要求,按照《名录》规定的核发时限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养殖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支撑净土保卫战。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严格落实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关于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的填报和管理要求。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对于计划进行搬迁改造的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要求。对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按照《名录》要求,逐步将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医疗机构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以排污许可证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医疗废物城乡一体化处置。
 
  (三)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推进多污染物协同管控。逐步从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将颗粒物、总磷、总氮、重金属以及VOCs等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总量管控范围,对石化、制药、家具、汽车、农药、印刷、涂料油墨等行业的VOCs进行总量控制。强化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的管控。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提出重金属许可排放量要求,确定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实现各类环境管理数据融合统一。以排污许可数据为基础,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与企业在线监测、总量减排、环境统计、环境税数据的融合统一,从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环境管理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
 
  (四)推进污染源信息化管理。2019年年底前,全省范围内实施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主要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建设,促进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初步实现固定污染源从排污许可、污染源监测、排污许可合规判定到监督执法的闭环管理;2020年年底前,二维码信息化建设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主要排放口,实现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联动,闭环管理,支撑现场执法。强化排污许可大数据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应用,依托省、市级环保大数据平台,按行业对排污单位分布、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达标情况及排放总量对排污许可证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为实现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加强排污许可数据与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数据信息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执法短板、监测盲区。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核发质量。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抽查工作,重点抽查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的合规性,排污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去向的准确性,许可浓度和排放量确定的合理性,管理要求的全面性等事项。开展许可证执行报告抽查复核,严把执行报告的质量,对未按时报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编制质量差的排污单位进行通报。
 
  (二)推进协同配合。一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同配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二是核发机关内部协同配合,明确排污许可证内部会商审核工作机制和审核流程,由各责任科(处)室提出管理需求,将三大保卫战中针对固定污染源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并负责有关内容的审核把关。
 
  (三)加强技术支撑。强化培训,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立即组织行政区域内环境管理人员和相关企业技术负责同志参加学习培训。各市环保局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查、复核、抽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强化执法监督。按照《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要求,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情况,并视情做出撤销排污许可证、停产限产等处罚措施。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专项行动,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纳入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内容,严厉打击各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的要求成为广泛共识。
 
  各市环保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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