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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展2018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电能替代财政奖励工作

日期:2018-11-06    来源:江西省能源局

国际电力网

2018
11/0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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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能替代 财政奖励 电力需求侧管理

  近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8年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电能替代财政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就2018年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电能替代项目实施省级财政奖励政策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按照1000万元预算总量,根据各地用电量、能耗、用户平台申报情况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用户平台奖励实施退坡政策,对2018年用户平台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且每个电力能效监测终端(监测点)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单个用户平台奖励点数不超过500个。
 
  电能替代财政奖励:省能源局按照1000万元预算总量,根据各设区市前期电能替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用电量、能耗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等指标因素,提出分配方案。电能替代财政奖励实施退坡政策,运行成本奖励:在政策实施期内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电费支出的30%给予奖励;建设成本奖励,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详情如下: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8年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电能替代财政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上饶市、宜春市、吉安市工信委,赣江新区管委会,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6年,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赣能运行字[2016]12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电能替代财政奖励工作实施方案》(赣发改能源[2016]1190号),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电能替代工作实施3年财政奖励政策。今年是政策执行的第三年也是最后一年。现就2018年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电能替代项目实施省级财政奖励政策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一)组织管理。省能源局负责政府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用户平台建设的总体协调,组织和督导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开展具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的支出管理,配合省能源局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各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用户平台的组织实施和资金奖励工作。用户平台由各设区市电力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省直管县(市)、赣江新区的平台由各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分配原则。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省能源局按照1000万元预算总量,根据各地用电量、能耗、用户平台申报情况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商定的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各设区市。
 
  (三)奖励标准。用户平台奖励实施退坡政策,对2018年用户平台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且每个电力能效监测终端(监测点)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奖励范围。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由省电能服务示范机构安装完成平台的,可申报财政奖励。一是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被环保等督查通报等企业不予安排平台建设奖励。二是对2016、2017年已建平台的企业续建、扩建平台,不予安排平台建设奖励。三是设置规范与2017年要求一致。四是对单个用户平台奖励点数不超过500个。
 
  (五)有关要求。请各设区市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今年的用户平台建设、接入省平台等验收工作。验收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投资额审计和技术验收。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门正式行文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并附真实性承诺(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电力主管部门填写)。
 
  (六)运行维护。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政府平台的运行维护。
 
  二 电能替代财政奖励
 
  (一)组织管理。省能源局负责电能替代工作的总体协调,组织和督导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开展电能替代项目具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电能替代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支出管理,配合省能源局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各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电能替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奖励工作,电能替代项目由各设区市电力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省直管县(市)、赣江新区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分配原则。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省能源局按照1000万元预算总量,根据各设区市前期电能替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用电量、能耗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等指标因素,提出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商定的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各设区市。
 
  (三)奖励标准。电能替代财政奖励实施退坡政策,运行成本奖励:在政策实施期内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电费支出的30%给予奖励;建设成本奖励,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奖励范围。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实施完成电能替代项目的,可申报财政奖励。2018年电能替代财政奖励主要用于工商业企业实施电能替代项目,对食堂改造、炊具改造等规模小的项目不予安排财政奖励。
 
  (五)有关要求。请各设区市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今年的电能替代项目验收工作,验收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门正式行文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并附真实性承诺(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填写)。
 
  2018年10月19日
 
  抄送: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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