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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

日期:2018-09-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邓理峰

国际电力网

2018
09/0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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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核电 核能 核安全


图为中广核公众开放日(周)活动现场照片。 
 
    核能公众接受度已经成为影响核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我国核能的安全性得到不断改进。迄今为止,我国从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WANO)2级和以上级别的运行事件,但公众对核能的接受度并未同步得到相应的改善。就核能的公众沟通形式及方法等相关问题,本版特刊发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构建优良秩序、创设合理程序等制度层面的举措来促进社会信任。”
 
    近年来,我国核电的发展面临着驱动和制约力量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在国家节能减碳和能源转型战略中,核电被赋予非常重要的角色,并形成了快速发展的核电市场。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指出,要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持续提升安全水平,不断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保障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
 
    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核电安全高效发展。
 
    另一方面,公众对于核电仍存有疑虑,接纳度较低。鉴于此,核电民意的走向不仅影响到核电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也将是影响核电产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安全高效发展”的真正障碍可能不在于资金、技术和管理,而在于民意和社会接受度。
 
    目前,国内核电业界常将重建信任当做当下核电公共沟通的首要难题。然而,我们认为,当下核电公共沟通的首要使命更应是如何消除或缓解公众对于核电企业及地方政府的不信任。
 
    公众对于核电的不信任往往和很多其他形态的社会不信任交织在一起。我们发现,社会信任更多地源自于公众对受信方的厚望、信念和信心,而不信任则更多地源自于公众对受信方没有能力、负面动机和伤害行为的预期。
 
    鉴于此,我国的核电发展需要尊重和正视公众的社会不信任乃是一种常态,并通过制度化来重拾社会信任,如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构建优良秩序、创设合理程序等制度层面的举措来促进社会信任。
 
    “与公众就核电技术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行沟通,并平衡技术专家的科学理性与普通公众的社会理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复杂的环境里与公众就核电技术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行沟通,并在核电风险的协商治理中,平衡技术专家的科学理性与普通公众的社会理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不同社会群体对核电存在大量的认知偏差。普通人往往依据恐惧或愤怒程度来评判风险,而专家依据统计数据来评判风险,这就是非常大的差异。传统媒体不是单纯的信息管道,难免会有价值观和偏见卷入,并影响公共讨论。比如新闻媒体遵循平衡报道原则,对冲突的不同观点通常做平衡呈现。而科学界则遵循科学的方法来辨伪识真,并认为简单地平衡呈现冲突双方的观点并不是科学方法。
 
    其次,核电等争议话题的传播,呈现越来越多的“复杂性”。在当下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环境里,陈述客观事实很可能不如诉诸情感更容易影响人们的态度。心理学家发现,人们对于和自己现有意见相左的事实,常常会自动过滤和汰选。这意味着仅仅依靠知识、事实、信息供给和透明度的增加,对消除或缓解意见两极分化并无太大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在社交媒体时代,谣言和假新闻威力巨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在新媒体的助推下,“复杂性”还表现在社会关系形态重构,甚至意味着权力结构的调整。在新传播科技极大降低了社会沟通与社会协作成本的情况下,技术也重构了社会关系形态。
 
    这既意味着部分社会权力的转移和分散,也意味着社会协作和组织方式的变革。以往各种容易被忽略的声音,如今有了公开表达的机会以及渴望被倾听的强烈愿望。甚至谣言作为一种“抗争手段”,是各种类型邻避冲突发生的必要条件。核电企业如果仍沿袭依靠单向、正面宣传来影响公众的认知和态度的方法,已经变得困难。公众的自主性解读、协商性解读或者是抵制性解读,也在消解正面宣传的预期效果。
 
    “复杂性”还表现为,仅仅通过风险沟通恐怕并不能解决利益冲突。核电风险治理中的协商就意味着在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融合中找到出路。这不仅是一个沟通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治理过程。不同类型的邻避冲突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风险是由风险设施周边居民少数人承担,而项目所带来的利益则是在更大范围里分配。这就涉及到风险和收益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因而邻避困境天然与社会治理过程有关联。
 
    “走向风险的协商治理,是破解我国核电社会接受度困境的路径之一。”
 
    笔者认为,走向风险的协商治理,是破解我国核电社会接受度困境的路径之一。
 
    在2017年4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提出了“深度公众参与”的概念。毋庸置疑,这一举措与当下大型建设项目争议频发密不可分。折射的是国内大型项目争议中公众参与和协商治理的困境。破解这一困境,需要在制度、组织和个体等不同层次和范畴领域里着力。
 
    目前,我国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已有《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做了战略性和原则性的界定。从中可以看到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导向上对于民意是非常重视的,也体现了政府执政的方向正在从政府、企业和技术精英主导的闭门决策,转向透明公开、吸纳民意的开放决策。通过有效的公共参与和协商,既有助于改进决策的质量、合法性,提升社会信任等,也是核电安全文化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增进核电的总体安全。
 
    目前,我国核电业界已经初步确立了“公共宣传、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舆情应对”的公众沟通工作体系。从中可以看到,核电公众沟通部门的业务范畴并不局限于沟通,而是承揽了公众参与和协商治理的职能。
 
    《核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在制度层面为核电产业提供了规制合法性基础(是否合乎法律),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为核电产业的规范合法性(是否合乎道义)和认知合法性(是否广为接纳/流行)间接地提供了支撑。在组织层面,为各大涉核企业明确了中央政府的执政方向,增加了涉核相关工作的确定性,比如公众沟通和公众参与,不再是自选动作,而是规定动作了。这无疑对内有助于提升民众对于核电的信心,对外也有助于提升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核电的信心。
 
    总之,公众参与协商治理乃大势所趋。尽管已有环评和稳评等一系列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但我国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吸纳公众意见以优化决策方面仍旧略显保守。尽管如此,由于核电的社会接受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内核电产业的发展,国内核电行业或许可以大胆地规划,谨慎地先行先试,找到核电争议的社会解决方案。
 
    作者系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公共传播学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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