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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与无处安放的小水电站

日期:2018-08-02    来源:能答  作者:能答君

国际电力网

2018
08/02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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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水电站 水利发电 自然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的小水电站会位于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甚至核心区呢?是因为小水电站业主们罔顾法律吗?当然不是,大多数情况是,电站建好以后,自然保护区才设立。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过去资源开发理念落后、政策宽松,部分小水电站确实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
 
  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显得无处安放。近年来,安徽岳西、甘肃祁连山、湖南壶瓶山等地纷纷出台整治方案,但具体如何处理,争议尚存。
 
  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要进行分类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就提出,“坚持实事求是,因案施策,兼顾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分类处置,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并在“分类分阶段推进整改”下分出“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项目”、“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项目”和“在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三点,且每一点下又再细分,真正做到“因案施策,分类处置”。
 
  还有一点也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违法建设项目,一律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就明确提出,“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一律拆除。但一些地方,行政乱作为,执法粗暴,是值得注意的。
 
  所以,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颁布实施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和违规审批的项目。
 
  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项目,《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提出,“应由地方政府根据电站建设及运行情况,一站一策,逐一制定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完成大部分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贵州省民营水电行业商会会长叶行地也指出,“应按法律的程序,采用平等协商的手段,依法按市场经济规律予以解决”。
 
  对于违规审批的项目,争议主要在于,这些项目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合法性。《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提出,对于违规审批的项目,要进行评估和复核,未通过复核的,制定补偿和拆除方案。叶行地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多年来,这些小水电站一直由各级政府和各级部门管理着,年年纳入上网电量计划、处处符合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时时交纳国家税收等等,是已经由当地政府和部门长期认可了的事实上合法的水电站。国际小水电中心欧传奇则指出,这是由于“历史上重建轻管、法律制度配套不够、管理不到位、技术要求不尽明确”造成的,“应本着有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给小水电改进和变绿的时间,避免过度调节”。
 
  事实上,不管是位于自然保护区,还是位于经济开发区,小水电都应该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努力改进和变绿,如此,不论位于哪里都不会显得无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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