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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化交易再迈一大步

日期:2018-07-25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苏南

国际电力网

2018
07/2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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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市场化 电力交易 电力市场化改革

  “通过行业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试点,能够探索出一条分行业逐步扩大市场化范围的改革路径。通过今年4个行业试点的工作积累,后几年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各行业的实际特点逐步增加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行业数量,真正实现电力市场化改革稳妥和积极的推进。”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7月16日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9条具体要求,加大力度推动发用电计划放开,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是选择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
 
  增加市场化交易电量3500亿千瓦时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17年,各地签订的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同以及平台集中交易合同电量,加上跨省区市场化交易、发电权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累计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1.6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5%,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约26%,度电平均降价约5分。2018年上半年,各地继续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不断创新和丰富交易品种,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市场化交易电量累计突破80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4.6%。
 
  为进一步出实招、硬招,确保电力市场化交易比重有明显提高,主管部门决定选择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电力用户,率先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着力点。据初步分析,4个行业用户全面放开后可增加市场化交易电量3500亿千瓦时,可以使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能够显著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
 
  据了解,上述4个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已经参与了市场化交易,市场意识较强,市场经验丰富,试点全面放开发电用计划具有较好的基础。通过先行先试,有利于充分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形成全产业链价格联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格局,进而有效促进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行业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试点,能够探索出一条分行业逐步扩大市场化范围的改革路径。通过今年4个行业试点的工作积累,后几年我们将根据各行业的实际特点逐步增加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行业数量,真正实现电力市场化改革稳妥和积极的推进。”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大放开力度,发电侧除了清洁能源、调节性电源等优先发电之外,用户侧除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优先购电之外,其他经营性的发用电都应放开,同时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优先发电企业、优先购电用户参与市场。
 
  据悉,为把《通知》落在实处,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全面放开部分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明确全部放开时间表和路线图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下一步落实《通知》和《实施方案》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确保4个行业用户发用电计划整体放开,2018年先放开4个行业电力用户,全电量参与交易,通过交易满足用电需求。“国家发改委将指导各地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制定本地4个行业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列出详细时间表和路线图。”
 
  国家发改委提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决不允许因进入电力市场而导致用户供电中断的情况发生。电网企业要承担保底供电责任,对暂未能与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以及已参加市场化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电费。要科学安排发电机组的发电计划放开进度,合理设计有效过渡机制,对于发电机组承担电网安全、保障用户用电所需的发电量,按照优先发电制度,原则上按照基数安排发电计划,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用户可靠供电。
 
  “国家发改委还将创造有利条件,鼓励进入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抓紧签订包含发电、用户、电网企业三方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尤其是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下一步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交易机构,抓紧衔接目前4个行业中暂未进入市场的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的方式参与市场化交易,由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好用户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的合同签约工作,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签约的用户,由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兜底签约”,保证4个行业放开发用电计划用户的全覆盖。对于小用户,在没有落实直接交易合同的情况下,电网公司可以代购代销。对于参与跨省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衔接签约。指导电力交易机构切实发挥好第三方核查作用,保证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为保证改革平稳实施,文件下发后,各地可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放开发用电计划的用户仍执行目录电价,发电企业电价按目录电价扣减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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