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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6-26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电力网

2018
06/2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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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配电 电力 供电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能源〔2018〕4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及有关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提出有关要求如下,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配电区域划分工作。配电区域划分涉及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的界定,以及普遍服务、保底供电的责任划分等问题,是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各试点项目所在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配电区域划分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配电区域划分主体及流程。各试点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试点配电区域划分的实施主体。在配电网建设或运营单位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后,先由试点项目属地政府或属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提出划分意见,上报试点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再由试点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河南能源监管办。
 
    三、分类做好配电区域划分工作。对已完成配电网规划评审,且规划中未明确配电区域的试点,由试点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电网企业依法合规建设的存量资产情况,提出配电区域划分方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抄送河南能源监管办;对未完成配电网规划评审的试点,应在配电网规划中明确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在规划评审阶段,第三方咨询机构要明确提出试点区域内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意见。各试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可根据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修改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并按规定上报。
 
    四、妥善处理配电区域划分争议。配电区域应具有明确清晰地理边界,原则上与上报的试点区域范围相一致。鼓励试点范围内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各试点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加强与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尊重各方意愿,妥善处理各方争议。试点项目业主可依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上报省的配电区域划分方案等文件,向有关单位申报相应的许可证或业务资质。对于配电区域划分和申报相关许可证或业务资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周勇杰 0371-69691140
 
    河南能源监管办      高晓宾 0371-65836667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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