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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电企业日常管理的几个误区

日期:2018-03-21    来源:中国电业

国际电力网

2018
03/21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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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电企业 电力体制改革 电力行业

   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电力行业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供电企业盈利模式和经营方法都在发生着改变,提升供电企业管理水平已迫在眉睫。但通过日常能源监管工作不难发现,个别供电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甚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还存在偏差。本人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并结合工作实际,对供电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误区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误区一:
 
  计划停电信息发布工作存在误区
 
  一是误认为多个媒体对外发布只要一个满足提前7日即可。当前,供电企业对外发布计划停电信息,一般是通过当地电视台、地方报纸等多种媒体,这本无可厚非,甚至应该积极鼓励,但供电企业之所以这么做,竟是误以为多个媒体对外发布时只要有一个满足“提前7日对外发布”即可,导致计划停电信息发布工作未得到有效监督,大部分都是口头协议,即使签订了相关合同,也未对发布期限进行约束,个别供电企业虽然提前了8~9日将计划停电信息发给了媒体,但最终对外发布时仍会出现不满7日的现象,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个人认为,多个媒体对外发布计划停电信息,在满足提前7日方面,应该是“和”的关系,而不是“或”的关系,因为你无法确定群众会通过哪个媒体得到停电信息。个别供电企业在意识到该问题后,为了规避责任,片面地认为只要选择1家新闻媒体进行计划停电信息发布即可,而且经常选择是很难保留痕迹的媒体,比如电视台、广播等,选择报纸发布的越来越少,导致供电企业在发生停电纠纷时,由于没有信息发布痕迹而处于被动。
 
  二是对外发布信息起止天数计算方法不正确。常有供电企业向我们抱怨,“群众不讲理啊,我们计划停电信息对外发布满足时限要求,为啥还到处告我们?”经过核实,原来个别供电企业在对外发布信息起止天数计算方法上存在误区,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这里重点强调“提前”两个字,比如“某地区某月7日计划停电,供电企业该月1日对外发布信息”,按照供电企业的计算方法,1日至7日正好是7天,但个人认为,7日停电当天不能作为提前公布日期的停止日,而1日作为信息发布日可以算为起始日,所以该信息对外发布实质上是提前了6天。
 
  误区二:
 
  “低电压”治理工作存在误区
 
  当前,在东北区域个别地区,由于历史遗留、地域特点等因素还存在“低电压”现象,甚至出现供电质量差、频繁停电、拉闸限电等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问题,由此造成的投诉也是愈来愈多,长此以往供电企业竟把“低电压”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事,误认为“低电压”治理工作是常态,“等、靠、要”思想严重,面对群众的投诉甚至理直气壮,在电网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很少会主动采用技术手段满足群众的用电需求。个人认为,供电企业应当把“低电压”治理工作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扶贫开发”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脱贫攻坚、电力先行”理念,或者换个角度讲,群众用购买合格电力的钱,却买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电力,这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上讲也说不通。
 
  误区三:
 
  压缩业扩报装时限工作存在误区
 
  为进一步加强用电报装工作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用电报装时间在现行《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一以上,东北区域供电企业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的用电报装时间要求。但个别供电企业对此次压缩用电报装时间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用户反映的受电工程工期过长原因不在供电企业,设计过程及施工工期长才是主因,而设计和施工是用户自行委托的,和供电企业没有关系。个人认为,造成这种误区的原因是供电企业把用户受电工程办电过程和设计施工过程混为一谈的结果,两个过程相互独立,却又联系紧密,责任主体前者是供电企业,后者是用户本身,如果是设计施工造成的工期延误,那还要看设计施工单位是供电企业关联单位还是用户自行委托的社会企业。压缩用电报装时间,目的是防止个别供电企业在用户自行委托非关联单位设计施工时,在相关办电环节上故意设卡拖延。
 
  误区四: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误区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每年3月5日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但个别地市级供电企业认为这里所称供电企业指省级供电企业,所以大部分地市级供电企业并未编写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即使编写年度信息公开年报的地市级供电企业,也由于没有开通门户网站,并未对外发布或者仅通过省级供电公司门户网站发布。个人认为,供电企业并未深刻领会和学习《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当前,地市级供电企业均依法取得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所以,理应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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