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物价局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吉林省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本规则适用于吉林省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转让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执行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 营规则,跨省跨区交易执行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
《规则》指出: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 公司、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
《规则》指出: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 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 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规则》指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准入资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能源局会同东 北能源监管局联合确定准入企业名单并印发准入文件。电力 交易机构按照准入文件组织获得准入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 用户和售电公司进行市场登记注册。
《规则》指出:对于违反电力市场相关规则的市场主体,依 据相关规定,给予强制退出处罚。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被列 入黑名单的,原则上 3 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 场的主体由交易机构在目录中删除,并在取消注册后向社会 公示。
《规则》指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 让交易等。 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 易按照《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东北电 力交易平台开展。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 10 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关停机组电量合同 等转让交易。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