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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全领域铺开

日期:2018-01-18    来源:能源局运行监测处

国际电力网

2018
01/18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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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输配电 供输电服务 发电企业

  输配电价改革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被形象地称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截至2017年底,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已实现省级电网全覆盖,因此“两办法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将完成对输配电价领域的全面监管,实现本轮电改“管住中间”,即以后只要向电网交了“过路费”,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就可以实现直接交易。
  
  “两办法一意见”规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准准许收入后,按两部制电价形式确定。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在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分摊。
  
  “两办法一意见”规定,专项工程初始输电价格根据经营期电价法核定。输电价格核定后,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输电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由于区域电网、专项输电工程多承担将我国西部、北部丰富的水电、风电、光电等清洁能源输送到中东部负荷中心,因此其价格核定将有利于理顺、畅通供需双方间的交易,发挥市场作用,推动这些地区的清洁能源外送,在更大范围消纳。
  
  “两办法一意见”指出,增量配电网和地方电网、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省级电网应向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电网,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办法一意见”明确,配电网配电价格可以选择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
  
  此外,由于配电网处于省级输电网与用户的中间,“两办法一意见”还明确了省级电网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一样,配电价格同样有调整机制,明确政府定价形成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定为三年,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保持衔接;市场竞争形成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的约定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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