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煤电联营,山西省对煤矿和电厂属同一主体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其煤矿和洗煤厂的用电,允许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
据介绍,煤矿和电厂属同一主体的煤电一体化企业是指:山西境内的煤矿(含洗煤厂)和电厂同属一个主体的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实施厂用电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煤矿(含洗煤厂)与配套电厂的距离在25公里范围内,具备直接接入电厂条件;纳入试点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的煤矿和洗煤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项目建设要求。
煤电一体化企业可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试点申请。山西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具体试点企业。对列入试点的企业,由电网公司办理用电接入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