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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等7省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报告

日期:2017-03-31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际电力网

2017
03/31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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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调度交易 电力市场 电力监管

2017年第4号

山东等7省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

专项监管报告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71号)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调度交易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下半年组织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山东、黑龙江、青海、安徽、湖北、云南、贵州7个省份开展了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监管通过与电力企业座谈、询问有关人员、调阅资料、调取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查阅厂网电费结算发票、听取调度录音、约访发电企业等方式,对7个省份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2015年全年及2016年上半年电网运行方式与计划安排、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并网运行与辅助服务管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交易电量组织、电价执行与电费结算、可再生能源政策落实、电网公平开放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从监管情况看,7个省份的电力企业基本能够认真落实厂网界面“五项制度”,电力市场秩序整体情况较好,厂网关系总体和谐。

二、上一年度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上一年度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经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促,除云南鲁布革电厂电量、安徽省年度发电计划安排2项问题未整改到位外,各电力企业基本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整改问题情况

1.部分送出工程滞后问题。经贵州电网公司整改,盘县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已于2015年6月正式投运,织金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已于2015年11月正式投运。

2.承兑汇票比例高于合同约定问题。经整改,贵州电网公司2016年1-6月购电费中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为30%,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与收取比例基本持平,控制在《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承兑汇票支付比例范围内。

3.风电、光伏发电未按规定纳入“两个细则”问题。经整改,青海省电力公司已根据《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将要求整改的7座风电场、111座光伏电站纳入了“两个细则”管理范畴,后续新投新能源发电机组也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两个细则”考核擅自降低考核标准问题。经整改,青海省电力公司已于2015年8月对唐湖电厂#2机组、江源电厂#1机组的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了补考核,截至此次检查时未发现新增非计划停运漏考核情况。

5.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问题。经整改,山东省电力公司进一步完善电源接入电网前期工作管理流程和业务标准,省、市公司建立健全了全过程信息档案制度,确保管理规范统一。

6.“十三五”云南西电东送合同未签订问题。“十三五”期间云电送粤政府间框架协议已经签署,广东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根据框架协议已签订2016年度三方年度购售电合同文本。

(二)未整改的2项问题

截至2016年6月底,南方电网调度机构在汛期其他云南水电站带低负荷大量弃水期间仍安排云南鲁布革水电站接近满负荷发电、安徽省年度发电计划与本地煤炭消纳挂钩等问题仍未得到整改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是南方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调峰调频电厂功能定位原则合理安排云南鲁布革电厂电量,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

二是建议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发电计划安排时,营造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环境,逐步放开年度发用电计划,实现电力电量从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电力企业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签订不规范,管理不严格

部分省份电力企业在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签订中,存在延期签订、无合同交易、合同不严谨等问题。

专栏1 部分省份电力企业购售电合同未及时签订,存在无合同交易问题

1.山东省电力企业2015年部分购售电合同延迟到当年8月上旬签订,2016年所有购售电合同截至2016年7月尚未签订。青海省电力企业2016年购售电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延迟至2016年7月。

2.贵州省电力企业截至6月底仍未签订2016年购售电合同,合同签订率仅为77%。

3.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与大唐东宁水电、华能街津山风电场二期、杜蒙拉弹泡风电场签订购售电合同时间均晚于风电场首次并网时间20天。

专栏2 部分省电网企业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管理不严格

1.云南省电力企业2016年购售电合同中保障性电量未分解到月。

2.云南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市场化交易购售电合同中均无电量、电价。山东省电力公司与部分2015年新投产机组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无电量、电价。

3.安徽省电力公司在炉桥热电厂、滨淮电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未及时签订正式的并网调度协议。

(二)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在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新能源消纳、并网流程等方面管理不规范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不均衡,未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上较为粗放,一定程度上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在调用抽水蓄能机组上仍存在“建而不用”或“过度使用”的情况。

专栏3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不均衡

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在执行2015年度基数合同电量时,全省共有9家电厂年度合同执行完成率偏差超2%,其中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计划率高达105.67%。

专栏4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不合理,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

1.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部分时段运行方式不合理。2016年5月1日至15日,在非供热期弃风限电时段安排多家直调火电机组出力高于核定的最小运行方式;2016年5月4日至5日、7日至10日在大风期安排500kV线路检修,导致部分风电场弃风。

2.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预留电网旋转备用容量偏大。如,2015年湖北省统调火电机组平均旋转备用容量196万千瓦,平均旋转备用率14.49%;2016年上半年平均旋转备用容量178万千瓦,平均旋转备用率15.29%,特别是4月火电平均旋转备用率达到23.85%。在不考虑水电机组提供备用的情况,仅火电机组平均旋转备用容量已远高于《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规定。

专栏5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未合理调用抽水蓄能电站

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对抽水蓄能机组的调用机制存在缺陷。如,2016年3月1日,由于上海电网夜间负备用紧张,华东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调用琅琊山、响水涧抽水蓄能电站抽水调峰,并仍按抽水蓄能电站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电量(上海、安徽电力公司各占50%),未根据上海、安徽两省实际情况按需分配,导致安徽电网负备用进一步富裕,客观上造成资源浪费。

专栏6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管理不精细,技术措施相对落后

1.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未及时执行新能源发电管理系统对各厂的调整,新能源发电管理系统对各厂的调整周期为日,但调度执行中数日才更新一次,未能在断面约束下及时体现对各电厂出力的合理控制策略。

2.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生产管理系统仍采用拨号上网方式登陆,省内部分发电企业长时间难以拨通,影响发电企业及时获取信息和办理检修工作票。

(三)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两个细则”不严格,存在违规免考核等问题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在“两个细则”执行中不规范,并网运行考核工作存在考核执行错误、违规免考核等问题。

专栏7 黑龙江、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将有关发电企业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1.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延期50天将华润东堤风电场、大唐东辉风电场、七台河万龙风电场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2.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延期3个月将国电泰安热电#1机组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专栏8 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两个细则”违规免考核问题

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2015年全年至2016年上半年未考核赵楼电厂#1机组、烟台电厂#7机组等火电机组非停共16台次,涉及金额279万元;对2015年以来乳山华电、滨海华能等173次风电场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事件,苏家大唐、东兴华润等93次并网线路跳闸停运事件均未考核,涉及金额1462万元。

专栏9 安徽、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两个细则”考核执行错误的问题

1.安徽省电力调度机构对2015年提供黑启动服务的电厂均给予全额补偿,未针对机组检修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扣减相应的费用,黑启动事故预案备案工作也未完全到位,涉及金额8万元。

2.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对2016年5月汉东电厂#1机组调峰能力考核套用标准错误,导致目前实际考核分值较应考核分值低120分,涉及金额12万元。

(四)部分电力企业对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管理不严、执行不力

国家能源局自2015年初取消商业运营非行政审批后,部分电力企业在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商业运营电价执行、差额资金分配、信息报送等方面,存在管理不严、执行不力、占用差额资金等情况。

专栏10 部分电力企业执行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政策不严格

1.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5、#6机组增容部分未达到商业运营条件的情况下,按商业电价结算上网电量,多结算差额部分2256.96万元。

2.黑龙江省电力公司2015年产生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642万元,截至2016年6月底仍未上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分配方案,差额资金未及时分配。

3.安徽省安庆供电公司无法提供部分新建机组并网过程中验收意见、新建火电机组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违反有关规定。

(五)部分电力交易机构、市场主体在交易组织、交易执行等方面不规范,合同履约缺乏约束机制

部分电力交易机构及市场主体未严格执行电力交易规则,在合同兑现、信息报送、资格审核、交易结果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

专栏11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

1.广东、贵州两省受西电东送价格形成机制调整、送受电省份电力供需形势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截至2016年6月底对西电东送计划内和计划外电量以及“西电东送”送出价格一直未达成协议,2016年“黔电送粤”合同仍未签订。

2.2015年,在湖北电力供应富余、火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偏低的情况下,湖北省电力公司仍购入西北、华北电量7.62、25.93亿千瓦时。

专栏12 贵州省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兑现率低

贵州省部分用电企业受宏观经济下行和产业结构调整影响,调减生产计划,致使其合同兑现率较低。2015年贵州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约电量272.49亿千瓦时,实际完成交易电量172.42亿千瓦时,兑现率仅为63.28%。

专栏13部分电力交易工作开展不规范,信息报送、市场准入存在问题

青海省电力公司组织跨省区交易和电力直接交易之前,未按规定提前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交易相关情况;在集中撮合竞价交易过程中,对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把关不严,致使协合德令哈三期20兆瓦光伏项目、北控格尔木五期30兆瓦光伏项目等9个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专栏14 云南省部分月份市场化交易电量执行偏差较大

云南省电力调度机构在制定月度发电计划时,应结合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交易结果制定次月发电计划。检查中发现,部分月份发电计划与月度交易结果衔接不紧密,导致月度交易电量实际偏差较大。

专栏15 云南电力交易机构技术支持系统功能不完善

云南电力交易机构2015年和2016年的交易系统功能不够完善,相互间不能兼容,目前2015年软件客户端已经关闭,2015年交易历史数据无法查询。2016年技术支持系统缺少数据查询功能,如红河、临沧供电局不能查看县公司代用户申报情况;云铝公司在报价过程中,若电脑死机或断电后,开机无法再次登录客户端,需要致电交易中心将客户账户解锁等等。

专栏16 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招标侵占发电企业利益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桐柏、泰安抽水蓄能电站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517号)规定,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年租赁费为4.59亿元,山东省电力公司采购抽水电量的指导价格为0.296元/千瓦时。山东省发电企业应承担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年租赁费1.1475亿元。2016年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省内火电标杆电价0.3729元/千瓦时测算得出招标抽水电量为15.093亿千瓦时,全省共18家发电企业33台机组中标。若按上述中标机组实际加权上网电价(0.3931元/千瓦时)测算,18家发电企业实际多负担年租赁费3041.85万元;若按山东省2016年上半年统调火电实际平均上网电价(0.3896元/千瓦时)测算,18家发电企业实际多负担年租赁费2525.2万元。

(六)部分电网企业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电费结算不规范

部分电网企业存在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电费结算不公平不及时等问题。

专栏17 安徽省电网企业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

安徽省电力公司按照110千伏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向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安庆皖江发电公司收取用网电费;潜山县供电公司按照“非居民照明”和“乡村居民生活用电”的电价向百丈岩水电站等部分发电企业收取用网电费。上述问题均不符合有关价格规定。

专栏18 部分省份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滞后

1.贵州电网公司2015年应付购电费439.23亿元,实付购电费428.23亿元,欠付11亿元;2016年1-6月,应付购电费203.08亿元,实付购电费197.56 亿元,同时,支付上年旧欠电费7.35亿元,累计欠费9.17亿元。

2.山东省电力公司财务部门未按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实、及时结算电费,而是要求发电企业于每月28日前预估全月电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电网企业于次月根据预估数结算电费,至次次月全部结清电费,造成实际结算电费与结算单无法对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同时违规改变结算周期和结算比例,如, 2016年1月18日超期首次仅支付上月25.07%电费给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2016年6月28日超期一次性支付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电费。

3. 安徽省潜山县供电公司电费结算周期长,与潜山县象形水电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12月、2015年1月、2月四个月的购电费集中在2015年2月结算,与潜山县百丈崖水电有限公司、潜山小水电开发公司等2015年7月至9月购电费集中在2015年9月结算。

专栏19 青海省电网企业使用承兑汇票支付电费比例偏高

2015年,青海省电力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占应收电费70.5%, 同期支付购电费中汇票占比85.32%;2016年上半年,青海电力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占应收电费64.38%,同期支付购电费中汇票占比89.93%。

专栏20 电网企业对部分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差别化对待

1.云南电网公司在电费结算中对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鲁布革电厂能按月100%结清电费且无承兑汇票,对其他发电厂的各月电费结算率只能达到90%左右,季度末结算才能达到100%,且承兑汇票比例超过15%。

2.山东省电力公司对各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标准不一,超前支付和逾期支付现象并存。如,2015年12月31日在交易中心尚未出具结算单的情况下,山东省电力公司提前支付华电莱州电厂2015年12月份电费1亿元;胜利电厂#5机组于2015年12月16日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验,山东电力交易机构于2016年1月出具2015年12月该厂结算单,应结电费1.7亿元,但山东省电力公司直至2016年2月22日和2月25日才分别结算该笔电费。

(七)部分电网企业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不力,影响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

部分电网企业延期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或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增加可再生能源企业现金流压力。部分电网企业擅自下发文件,变更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违规帮助光伏企业套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专栏21 部分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

1.黑龙江省电力公司2015年底收到财政部发放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6.84亿元,直至2016年2月26日才向有关发电企业支付。

2.青海省电力公司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问题。2015年,青海省电力公司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40.19亿元,汇票占比11.44%;2016年上半年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8.35亿元,汇票占比28.58%,增加可再生能源企业现金流压力。

专栏22 山东省存在由电网企业下发文件,变更光伏发电容量现象

山东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在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出台相关文件的情况下,超越职责权限,以选址土地不适合建设光伏电站等原因为由,出具文件擅自下调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如,中节能(新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已于2015年9月17日按规定登记备案。2016年5月30日,在没有任何政府文件支持的情况下,山东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出具《关于调整中节能(新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泉沟镇20兆瓦地面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的意见》,将该项目原规划装机容量20兆瓦变更为18.5兆瓦。2016年6月1日,新泰市发展改革局才出具《关于调整中节能(新泰)二期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装机容量的说明》,无红头、无签发人,存在补办文件的嫌疑。

在检查中还发现,山东省电力公司在肥城老城镇二期20兆瓦项目中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四、监管意见

(一)规范购售电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和备案工作

黑龙江、山东、青海、安徽、云南、贵州省电网企业要及时并严格对照“两个范本”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明确发电企业各类技术参数信息及法人授权书、电力业务许可证号等各类要件,必须按规定要求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在电力系统实际运行中坚决杜绝无协议调度、无合同交易。

(二)加强电力调度管理,进一步提高调度运行水平

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三公”调度管理,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合理控制各发电企业年度合同电量完成率。

华东、安徽等网省电力调度机构要高度重视系统整体运行经济性,根据电网需求合理安排抽水蓄能机组运行,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在区域范围内市场化配置资源,提高抽水蓄能资源利用的整体有效性。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合理安排旋转备用,提高发电机组的负荷率,降低发电煤耗。

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要优化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管理,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尽快实现新能源管理系统和调度控制系统的数据同步,保持调控目标负荷率与日前发电计划一致。

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当前发电企业拨号上网登录系统的方式,方便发电企业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两个细则”有关规定,严肃并网考核工作

黑龙江、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切实落实“两个细则”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网机组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按时将新建机组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风机脱网等并网运行管理工作,将相关火电、风电漏考费用按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求,纳入“两个细则”予以分配。

安徽省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计算黑启动考核费用,严格执行因计划检修等不能提供黑启动服务机组的考核。

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并网考核事项和标准,加强调度日志、资料台账、数据存档等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管理,对青海汉东电厂考核错误的事项予以纠正。

(四)严格执行新建电源进入商业运营有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流程有序衔接

安徽、湖北省电力公司要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报新建机组并网调试、整套设备试运、进入商业运营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超期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要及时申请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电量,形成的差额资金50% 计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予以分配,50%计入电网企业收入。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要及时制定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并上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尽快完成差额资金分配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国家电网公司要结合各省实际电力供需形势,在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开展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

广东、贵州电网公司要按照《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规定,在落实“西电东送”战略、兼顾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发展等因素下,尽快研究完善“黔电送粤”量、价协商机制,进一步提高“西电东送”合同签订效率。

贵州电力交易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规则的宣贯,提高市场主体的履约意识。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合同条款约束力,确保市场交易的严肃性。

青海省电力公司要规范交易组织,每次组织交易前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有关情况,交易结束后报告执行结果;要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质,确保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云南电力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电力可靠供应和充分消纳清洁能源的前提下,严格执行经过安全校核后的市场交易结果。

山东省电力公司在招标抽水电量时,应按照中标电厂实际上网电价确定中标电量,确保发电企业实际承担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六)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电费结算规定与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公平结算电费

青海、贵州、安徽等省电网企业要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结算该期上网电量电费,并及时结算拖欠发电企业电费。

安徽省电网企业在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政策。

云南电网公司在汇票支付比例上,要公平对待鲁布革电站与其他发电企业,做到一视同仁。

青海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购电费中承兑汇票支付比例,并按季度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承兑汇票收支情况。

山东省电力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照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按时足额结算电费。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在本报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发电企业支付增值税尾差资金,如逾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严格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保障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法规,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青海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要求,及时、足额向发电企业转付可再生能源补贴,不得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

山东省电力公司要认真梳理2014年至今由电网企业擅自变更容量后并网的光伏电站,会同光伏企业逐一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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