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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元委员:取消电价组成中基本电费与基金及附加

日期:2017-03-07    来源:中国网

国际电力网

2017
03/0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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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两会 电价改革 电力消费

   本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并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电价改革、基本口粮供给安全、弘扬企业家精神、光伏补贴发放、减免光伏行业税费、发展光伏产业破解雾霾之困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尤其就 “取消电价组成中基本电费与基金及附加”等热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刘汉元委员谈到,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已处于中速发展时期。在此过程中,虽然全国上下已高度重视雾霾问题,但危害程度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不少地方还有加重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尽快从供给侧到需求侧建立起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充分鼓励发电端的清洁能源生产和用户端需求侧的电力消费,大力推进汽车电动化、能源消费电力化和电力生产清洁化,多用电、少烧煤,电力先行,将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解决雾霾问题的根本出路。

他指出,1953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大工业用电实施两部制电价制度,并列入《供电营业规则》、《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之中。该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基本电费(基本电价),反映的是用电的固定成本,当用户申请变压器安装容量后,不论用电与否每月都需向电网缴纳,计算方式有按容量计算和需量计算两种;其二是变动电价(电度电价),是供电成本中的变动费用,这和用电量的多少直接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现行电力体制已不能匹配当前市场发展需要,尤其当前实行的两部制电价制度已暴露出较多问题,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亟需改革。

同样,在当年国家经济欠发达时期,为扩大财政积累,支持各种公用设施、民生工程的建设和发展,由电网企业从电费中代收各种“基金及附加”费用,包括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特定时期,这些“基金及附加”的收取对促进国内公用事业的发展,补充财政的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国家电力事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基本电费”仍长期收取,尤其“基金及附加”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有的过时还在继续收取等系列问题,已不合时宜,到了应该优化和调整的时候。可以说,在我国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基本电费”和越发臃肿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已经给企业带来了严重负担,甚至影响到投资决策。

刘汉元委员认为,当前继续收取基本电费和基金及附加已无合理性。他提出,按照基本电费的定义,收取用电企业的基本电费是为了国家经济和电网发展的需要,以建设相应配套的容量来满足用电企业的需求。目前,与基本电费相关的变电站投资建设与维护,线损和变压器损均已由用电企业承担,但企业只要装了变压器,即使不用电也要长期缴纳不低的基本电费,这实属不合理。在经济形势较好、企业满负荷运营时还能承受,但当经济形势低迷,政府去产能、大刀阔斧进行供给侧改革的今天,许多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基本电价的问题就愈加凸现。以四川为例,目前全省在用户容量315KVA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容量电价为26元/KVA、需量电价为39元/KW,并由国家电网收取。在企业正常生产负荷的前提下,基本电费分摊成本已高达0.05元/千瓦时及以上,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了企业市场竞争力。

此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的基本形式和载体,既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要构成,其初衷是扩大积累、压缩消费,让普通老百姓支持国家建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财力都已今非昔比,但“基金及附加”不仅没有取消的迹象,反而有加快膨胀的趋势,有的甚至还被纳入预算管理进行固化,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当年举全国之力修建三峡工程,随着2009年基本建成完工,该项基金也正式结束其所负使命,理所应当地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政府在取消该基金后,又开始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用于三峡工程的后续工程、南水北调及一些地区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使用,征收为期10年,事实上还是延续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收取。

对此,刘汉元委员提出三点建议:

1、尽快取消“基本电费”和“基金及附加”

鉴于长期收取“基本电费”已缺乏合理性,尤其是在我国经济下行、民间投资大幅萎缩的今天,“基本电费”已给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取消“基本电费”,并广泛推行大企业直供电政策。此外,当前“基金及附加”种类多,增速快,严重挤压了价格市场化改革的空间,令资源的价格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市场的供需状况。事实上,“基金及附加”作为特定阶段的产物,其使命已经完成,理应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建议国家尽快梳理并取消各类“基金及附加”。

2、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精神,在保障电网企业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我们建议,电网企业应从计划经济思维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思维模式,主动考虑和兼顾各市场主体利益,尤其关注电力市场的消费主体,“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从而实现电网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双赢、健康和持续发展;其次,电网企业应积极转变自身定位,更多的去承担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等重要职责,包括电网系统安全、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等,切实为发电和用电企业提供更好服务,从而满足、保障民生需求和国家经济发展;同时,应尽快改变电网企业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打破电网在“买电”和“卖电”端的“双重垄断”格局;应积极外学德国的电力体制,内学我国的高速公路收费机制,即电网企业按照输配电价来收取发电企业的过网费,进网拿牌,出网收费。类似于我国的高速公路,进高速公路时拿卡,出高速时根据距离长短、载重多少和车型不同,缴纳不同过路费,从而既确保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合理透明的收益水平,又推动电网公司向公用事业性质公司快速转变,有序推进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

3、减少电网企业非市场经济职能

国家应尽量优化和减少电网企业代收代支的各种费用,减轻电网企业的负担,真正做到桥归桥、路归路,让其轻装上阵。这样才有利于电力先行,有利于电改推进,有利于电力的产销直接见面,有利于减轻中间环节的税负,从而推进我国从全球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变,同时推动电力成为我国乃至世界未来主流的能源消费方式,推动汽车电动化、能源消费电力化、电力生产清洁化,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严重的雾霾之困,为我们自己,也为子孙后代留住青山绿水、白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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