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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改的不仅是电力市场 更是电力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

日期:2017-01-07    来源:晶晶姑娘

国际电力网

2017
01/0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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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售电公司 电力市场 广东

长协电量还在安全校核和交易校核中,去年售电公司报出的优惠幅度是如何一次次突破大家底线的,大家仍记忆犹新——

九号文颁布伊始,基本所有解读都是围绕还原电力商品属性这一中级目标来开展的:基本的经济学原理中,价格曲线主要由成本与供需关系决定。

电力成本方面,煤炭价格受到去产能影响后得到一定控制,各大发电集团已经签好煤炭长协合同;此外,国家输配电价政策在1月初已经发布纲领性指导意见,各省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大家正在见证电力成本准许收益下的市场化。

供需关系决定价格,却不那么明显。许多人诟病此次电力体制改革中地方政府干预过多,电改成了纯粹“降电价”;有一些市场主体则认为,发电集团抱团、在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下却人为造成电力紧张。

那么,我是怎样从断崖式下跌的长协电价中看到了商品属性?

1,市场瞬息万变,考验市场主体的决心

在购售电价格均下跌的时候,难免出现合同签署前后出现反悔的情况。这时候,按理来说是属于合同有效性与市场仲裁问题;然而,电力行业中也存在“购电意向合同”和“售电意向合同”之说。据悉,早期签署的“购售电意向合同”在后期由于和市场平均价格太大,售电公司可以要求获得更优惠的价格,而发电集团则置于了被动局面。而如果当时签署的是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则将不会存在这样的争议。

市场的魅力与残酷也在此,不是吗?

2,政府不再指导双方价格

“主管/监管部门领导,你们应该干预一下,指导一下市场啊。”

“政府会不会给我们出一个指导性价格?”

这样的言论在各种场合屡见不鲜,尤其是双方发生了某方对价格不甚满意的情况下。

针对这些请求,相关部门给出的答复都是:“政府不提供指导性价格,让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形成反映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对合同有争议的,应该提交法律部门进行仲裁,政府不能插手。”

晶见认为,电改改的不仅仅是电力市场,更改的是电力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

3,无形的手与政府调控的磨合

近期,有关某售电公司长协电量申报过多、其用户远未达到这样规模的消息在售电圈传开,晶见昨天也报道了这一现象。

稿件发出后,根据来自各方的反馈,我们渐渐摸清了背后的逻辑:该售电公司在较早期就购买了长协电量,后期在关于用户电量需与长协电量关联的政策颁发后,该企业积极协调退回电厂电量。但由于此时市场电价已经发生了断崖式下跌,这样的电量清退并不容易。

但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和售电公司都在努力协调这一情况。

晶见认为,广东电力市场在全国市场中一骑绝尘,和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的努力离不开关系。这样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先例、没有教科书,但双方都在兢兢业业扮演好属于自己的角色。

我们需要对磨合有耐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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