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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内蒙古:售电市场用户需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日期:2016-11-03    来源:中国电力报  作者:伍梦尧

国际电力网

2016
11/0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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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售电侧改革 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体制改革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布复函,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并同时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了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组建、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重点任务。

建立优先发电制度 推动电力绿色运行

截至2015年底,内蒙古自治区的风、光等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30%,尤其是风力装机已达全国首位。为进一步挖掘清洁能源输送潜力,《方案》明确,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保障高效节能、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优先上网。

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坚持节能减排机组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原则,合理确定优先发电机组范围和优先发电顺序,实行动态调整。

同时,《方案》提出,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低的优势,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以市场交易方式消纳。探索开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与电力用户以及电储能、抽水蓄能等储能设施直接交易。建立日前有偿调峰集中竞价交易机制,提高电网调峰能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现货市场完善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发电合同可通过差价合同或实物合同,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运行中优先调度。

《方案》要求,现役自备电厂要按照国家要求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节能和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步伐。

培育市场多元主体 完善电力交易格局

《方案》明确,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交易格局。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允许大工业用户、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组建售电主体参与电力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向社会资本有序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市场竞争主体,优先选择增量配电网为社会资本投资建成配电网的增容扩建部分。开展售电业务的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市场购电,从售电公司购电的工业用户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售电企业对应的增量用户是未参与电力交易的一般工业用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其通过间接交易降低用电价格并获得增值服务;允许已参与电力交易的用户作为存量用户从售电公司购电。

售电市场用户需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开放探索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户起始,逐步放开至工业园区、城镇的工业用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同时,蒙西、蒙东地区先期分别选择1~2个特色工业园区积极稳妥地开展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

《方案》强调,完善省间合作机制,采取中长期交易为主、临时交易为补充的交易模式,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深入推进蒙西电网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第一阶段,准许售电企业开展与电力多边交易市场配套的电力零售市场试点,实现市场交易电量占蒙西电网工业用电量80%以上;第二阶段,蒙西电网全部工业用电量和部分商业用电量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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