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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8年)

日期:2016-10-26    来源:山西省经信委

国际电力网

2016
10/2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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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煤电厂 燃煤机组 山西电力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燃煤电厂节能改造,进一步提升燃煤发电机组能效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省是煤电大省,火电机组比重较高,2015年底全省燃煤发电机组约5550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80%。燃煤电厂中空冷机组、亚临界机组比例大,60万千瓦机组中空冷机组占87%,30万千瓦机组中空冷机组占78%,燃煤发电机组中亚临界机组占86%,在役发电机组中没有百万千瓦级机组和超超临界机组。2015年,全省燃煤机组平均供电煤耗327克标准煤/千瓦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克标准煤/千瓦时,燃煤电厂供电煤耗高,改造任务重。

实施燃煤电厂节能改造,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碳排放,有利于污染减排和改善空气质量,是推动我省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动煤电产业升级、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节能低碳发展理念,推行更严格的能效标准,加大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力度,有效降低供电煤耗,努力实现减排和降耗双赢,提升我省煤电产业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改造目标

到2018年,全省燃煤机组供电煤耗达到国家确定能耗标准要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除空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各类机组能耗目标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综合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先进适用、效益显著的节能改造技术,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改造方案,重点对30万千瓦级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统筹安排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要突出锅炉系统、汽轮机系统、厂用电系统和冷却系统等主要用能领域的节能提质增效改造。到2018年底,力争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完成投资40亿元、完成改造机组容量4000万千瓦。

(二)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建立燃煤电厂能效“领跑者”制度,全面推进能效对标活动。各燃煤电厂要开展能效诊断,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推广使用锅炉排烟余热回收利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等20项重点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科学选择节能改造的技术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水平。推进燃煤电厂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加快淘汰低效落后电机,推广节能高效永磁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推动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认证工作。支持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利用的全方位优化。建设能源管理平台,推进燃煤电厂能耗在线监测。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认真落实我省已出台的关停淘汰政策规定,加快关停淘汰单机容量小、供电煤耗高、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机组。关停机组容量可等量替代新建煤电项目;不参与容量替代的关停机组,可在3年内享受一定量的发电权。

(四)优化电力运行调度。优化运行方式,变调度机组为调度电厂,实现机组优化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优化调度方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发电机组的负荷率,最大限度降低电网旋转备用容量,提升机组能效水平。

(五)实施暖民工程。积极推进供热机组背压改造,扩大燃煤电厂供热量和供热面积,加速替代小型供热锅炉和散烧煤供热方式。实施余热暖民工程,结合城乡供热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区)和企业集中回收利用燃煤电厂低品位余热资源用于供热,降低供热成本,实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发展高效节能产业。支持燃煤电厂与节能环保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推进燃煤机组节能改造。鼓励省内技术服务企业与省外节能环保设备龙头企业合作,引进技术和人才,从事节能技术研发、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及安装调试,参与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综合节能改造。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省内节能设备和服务,促进和带动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财税政策支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燃煤电厂重大节能改造项目;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对燃煤电厂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节能改造与新建项目挂钩。对燃煤发电能效指标先进、积极实施节能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发电企业,电力投资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其新建项目建设;对燃煤发电能效指标落后、节能改造任务完成较差的发电企业,可限批其新建项目。

(三)建立奖惩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探索建立燃煤电厂用能权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合理使用能源,进一步控制企业新增能耗。对能效对标指标领先机组适当提高其发电利用小时数,对实施节能改造滞后和能效对标指标落后的机组适当降低其发电利用小时数。

(四)信贷融资支持。开展银企对接洽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发电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优惠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燃煤机组节能改造领域。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管理。各市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本地区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辖区内燃煤电厂制定具体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节能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对各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工作实施专项监察;行业协会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服务和能效对标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形成推进燃煤电厂节能改造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燃煤电厂是节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发电集团、分公司(代表处)及独立发电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的要求,制定本企业三年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节能改造计划(具体格式见附件4),加强项目管理,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中央发电企业和省属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将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电厂,有序安排机组停机检修,力争提前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三)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本辖区燃煤电厂节能改造进展情况报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并抄报省节能监察总队。省节能监察总队要对照各燃煤电厂制定的节能改造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节能改造计划,对本年度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完成情况开展现场评价考核,对节能改造任务完成较差的燃煤电厂予以通报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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