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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能取消那逆势的“电力配套费”?

日期:2016-09-24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国际电力网

2016
09/24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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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配套费 电力市场 供电企业

在电力体制改革进行如火如荼的时候,又会有哪些新鲜的事物随之产生呢?这就不得不提一下“电力配套费”了。关于“电力配套费”,大家可能比较陌生,电力君简单的搜集了一些有关电力配套费的相关地区的政策文件,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电力配套费,又有哪些地区实行了这一政策?“电力配套费”存在哪些问题?

什么是“电力配套费”?

第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发文授权电力公司对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设施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全部由供电企业一家垄断性经营,小区建设单位按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给供电公司的费用。

第二: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并收费(简称“电力配套费”)

第三:电力配套费指电力系统的建设分摊费,他并不包括变电站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力线路及配电设施的建设费用,这部分是用户自行出资完成,可以委托电力公司做,也可以自行找专业的电气安装公司完成,只要验收合格可以满足送电要求就行。配套费是有受电端有多少容量就交多少的钱,哪怕当地电力单位给你规划的是3回路,但是你实际只安装3400KVA容量的变压器,也只能收3400的钱。

解释了电力配套费之后,大家都会认为这项费用是不合理的,可是为什么依然会有这么多的地方制定相应的红头文件,来执行呢?国内部分省市先前实行的征收“电力配套费”政策,都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坚决反对和强烈质疑。据电力君统计,实行电力配套费的省市包括:

河南新建住宅项目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

近年来,在河南省内部分地区针对新建住宅项目,由当地电力公司按每平方米106至127元不等的标准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蹊跷的是,这一违规的费用征收竟是有地方政府发文明确予以支持的。

自2010年以来,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除鹤壁市以外17个地市人民政府,均先后出台了针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地文件都有“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全部由供电企业一家垄断性经营”的相关内容。

针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这些规定,被河南省房地产业内人士以及政府、电力系统简称为“电力配套费”。

湖北“红头文件”松绑“电力配套费”改由市场调节

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79号),而这意味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的正式废止,压在湖北省内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头上数年的“电力配套费”或迎减负利好。

郑州官方回应:“电力配套费”文件已被废止

2015年1月12日,以《河南新建住宅项目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为题,报道河南省郑州市政府下发红头文件,支持郑州电力公司对新建住宅项目按每平方米127元的标准收取“电力配套费”。在对此问题进行报道之后不久,郑州市政府废止了郑政[2011]35号文件,停止了对新建住宅项目“电力配套费”的征收。

2010年以来,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除鹤壁市以外17个地市人民政府,均先后出台了针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地文件都有“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全部由供电企业一家垄断性经营”的相关内容。针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这些规定,被河南省房地产业内人士以及政府、电力系统简称为“电力配套费”。这一“电力配套费”由当地电力公司按每平方米106至127元不等的标准违规收取。

江西“红头文件”收取“电力配套费”遭到民企抵制

4月10日上午,在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5号4层的一个会议室里,一场座谈会正在进行。座谈会上一份“政府文件”成为与会众人口诛的靶子。

座谈会是由江西省电力工程协会组织召开的,而参加座谈会的全是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老板或代表。引发与会者不满的那份“政府文件”,则是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规定》(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下称《规定》),而该《规定》之所以引发众多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不满,是因为该《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内容,“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并收费”,这一规定内容被这些民营电力承装企业认为是“彻底剥夺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市场参与权利,阻碍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江西将修改收取"电力配套费"有关"红头文件"

媒体于2015年4月15日以《江西“红头文件”收取“电力配套费”遭民企抵制》为题,报道了江西省部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抵制江西省发改委于2014年5月8日印发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事件。该《通知》规定“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并收费”(简称“电力配套费”),而正是《通知》中的“‘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收费’(下称‘五个统一’)”,被民营电力承装企业认为是“彻底剥夺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市场参与权利,阻碍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从而引发部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对《通知》执行进行抵制。

辽宁本溪丹东两市强收“电力配套费”被指违规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这预示着电力配套费的收取因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可能会被取消,广大民营电力承装企业将迎来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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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行动之际,《中国产经新闻》接到丹东市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爆料,丹东、本溪两市全区域内按政府定价,由供电公司强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多年,凸显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与国家多部法律法规相悖,违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有令不止。

广西南宁供电局强收“电力配套费”被指违法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令人费解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物价局出台文件,政府定价,主导南方电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强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物价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助推公用企业维持垄断地位,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民营电力安装企业苦不堪言。”

海南省海口三亚两市“红头文件”主导供电企业垄断

“海南省的海口市和三亚市以牺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前提,由市物价局发文定价,主导南方电网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三亚供电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垄断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市场多主体受害,有失公允。”

伊犁州新建小区电力建设配套费建设全疆率先试点

2013年5月2日,新疆伊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新建小区电力建设配套费合作协议,新建小区居民用电今后可实行直供直管直抄到户,这标志着伊犁州在全疆率先试点实施新建小区电力建设配套费建设。

合肥市《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

2013年12月5日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该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按建筑总面积收取(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维修等),费用标准为135元/平方米,其中:按照5元/平方米标准从中提取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故障应急抢修。

该通知还明确了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由供电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2014年12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延长《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有效期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供配电设施管理维护范围,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以上的电气设施,由合肥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小区公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止以下的部分供配电设施,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通过上面的几个例子不难看出,这项制度为什么会难以执行下去,主要原因在于,它是不合法的,违规的。因此,随着反对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比较开明的地方政府迫于压力已经自行取消;勉强实行的地方仍然是矛盾丛生,反对声、质疑声此起彼伏。

“电力配套费”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电力配套费”简单来说就是以制度的方式实行高度集约化垄断。用制度确定垄断,反对市场化,满足特权利益阶层的需要。由此看来,这恰恰说明了一点,“电力配套费”违反了《反垄断法》。

其次,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电力配套费”政策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而且还涉嫌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显然这制度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遭到社会各界的反对。

接着,政府批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电企业收取“电力配套费”,增加了市场垄断,不利于行业竞争,剥夺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市场参与权利,阻碍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为了更好的深化电力改革,应废止这一不合理的“电力配套费”。

最后,“电力配套费”还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证时,已经按照每平方米70-110元不等的标准缴纳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工程应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范畴,不应再由开发企业缴纳电力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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