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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公布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

日期:2016-09-09    来源:电缆网

国际电力网

2016
09/0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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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特变电工 沈阳变压器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变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欠款148,078,800元,违约金10,317,500元(截至于起诉日)及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一审已判决,沈变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予以支持。沈变公司已获得被告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祺隆公司)总价值21,383.2万元的土地、房屋、硅铁合金炉等设备的抵押担保及相关担保人的股权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连带责任担保。若沈变公司能依据判决收回债权及利息,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若沈变公司无法依据判决收回债权及利息,将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变公司因嘉祺隆公司欠款问题于2015年11月23日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6日沈变公司收到宁夏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24号);2015年11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披露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8号)。近日,沈变公司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24号,沈变公司的诉讼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求部分成立,宁夏高院予以支持。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答辩情况

沈变公司因嘉祺隆公司欠款问题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嘉祺隆公司支付欠款1.480788亿元及违约金1,031.75万元(截至于起诉日2015年11月23日),并按未付金额0.1%/日支付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判决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建设公司)对前述债务在5,00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孙建设、孙佳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李玉梅以其所持嘉祺隆公司50%股权及股权派生权益为限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

沈变公司认为:根据沈变公司与被告嘉祺隆公司签订的《2*33000kVA硅铁炉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沈变公司已为嘉祺隆公司垫付全部项目款项,嘉祺隆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沈变公司1,900万元,欠付合同进度款6,750万元(截至于2015年11月3日);由于嘉祺隆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沈变公司债务,存在预期违约行为,沈变公司主张全部剩余债务提前到期(到期基准日以起诉日为准)。本案被告恒源建设公司、自然人孙建设、孙佳、李玉梅为嘉祺隆公司按时偿还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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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判决情况

宁夏高院审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并下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24号,判决如下:

1、被告嘉祺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变公司欠款11,450万元,利息2,637.94万元(计算至2016年7月3日),并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2、如被告嘉祺隆公司不能偿还原告沈变公司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恒源建设公司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建设、孙佳在《保证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玉梅以其对嘉祺隆公司50%的股权及派生权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保证人恒源建设公司、孙建设、孙佳,承担保证责任后,质押人李玉梅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祺隆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沈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782元,由嘉祺隆公司负担785,682元,由沈变公司负担98,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嘉祺隆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一审已判决,沈变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宁夏高院予以支持。沈变公司已获得被告嘉祺隆公司总价值21,383.2万元的土地、房屋、硅铁合金炉等设备的抵押担保及相关担保人的股权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连带责任担保。若沈变公司能依据判决收回债权及利息,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若沈变公司无法依据判决收回债权及利息,将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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