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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改革:交易机构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日期:2015-12-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作者:王妍婷

国际电力网

2015
12/1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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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改革 电力交易 电力市场

交易机构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对话山东能源监管办专员付海波、甘肃能源监管办副专员顾平安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您是怎么理解的?付海波:《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明确实施路径,确定主要任务,并对市场主体范围、市场模式、组织实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是指导全国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机制,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以中长期交易作为稳定市场交易的避险工具,逐步形成电力经济调度,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这种机制即遵循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又符合我国电力工业客观实际,同时参考了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成功经验。同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考虑了电力市场建设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各地区电力资源禀赋、供需情况、市场主体结构等各不相同等特点,提出了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选取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问:《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您怎么理解“相对独立”?付海波:配套文件中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可以从“相对”和“独立”两个方面来看。

“相对”主要体现在:交易机构要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成立;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可以采用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

“独立”则主要体现在: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制、会员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交易机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交易机构应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政府监管。

从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能上来看,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  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交易机构应按照职能准确定位,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为各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

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目前交易机构在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来源、人员构成、平台建设等方面,暂时无法绝对独立。但在业务领域应完全与电网的经营业务进行分离,剔除业务的关联性,将交易机构的其他业务归还电网企业其他部门,实现交易业务的公平服务化。交易业务管理与电网企业行政管理脱钩,由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指导,实现交易业务公正化。交易机构独立开展相关业务,以保证交易规则完善和市场公平。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交易机构应独立经营、独立运作,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构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的交易服务,并逐步过渡为独立的专业交易机构。

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将建立优先购电制度和优先发电制度。您认为哪些发用电类型是应该优先保障的?哪些发用电计划是不宜放开的?顾平安:优先购电制度,就是通过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的用电,优先购电制度必须突出用电保障性,保障为先,用户应属不具备议价能力,初期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条件的用户。

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将优先购电用户列入优先保障序列,按照序列进行电力供应,使优先购电用户获得优先用电保障。

优先发电制度体现了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峰调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跨省跨区外送、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等各类发电类型的实际情况,划分了两类优先保障次序。

优先发电制度,应理解为优先发电权利,即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调度安排。

应通过购电优先、替代发电、直接交易及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等制度保障优先发电实施。应坚持有序推进,分步实施,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发用电计划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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