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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汪安南:探索实行供水发电协商定价

日期:2015-04-0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张雪

国际电力网

2015
04/0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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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水发电 电价 政府定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是否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投资行为如何规范?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常务副司长汪安南。

汪安南介绍说,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意见》重点从政府投资引导、财政补贴、价格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优惠和扶持措施。具体来说,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意见》提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意见》提出,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针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意见》提出,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但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汪安南表示。

对于广受关注的价格形成机制,针对目前水利工程供水等价格水平偏低,不能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更难以体现资源稀缺性和市场供求关系等问题,《意见》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汪安南说。

社会资本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可能产生与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公益性目标的背离。对此,汪安南解释说,为了规范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行为,《意见》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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